关于举证期限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关系,需结合《民事诉讼法》及司法解释综合理解:
答辩期内提出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27条,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。该期限与举证期限无直接关联,属于独立程序阶段。
逾期提出的风险
若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,视为放弃异议权,法院将默认有管辖权(但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除外)。
异议前的举证期限
法院通常会在立案后指定7日的初始举证期限(如搜索结果提到的“举证期7天”),但该期限可能因管辖权异议而中断。
异议后的重新指定
若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,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,一般不少于30日(经当事人同意可缩短)。例如:
原举证期7天 → 提出异议 → 异议被驳回 → 重新指定30日举证期。
异议与举证的衔接
管辖权异议成立时,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,需重新计算答辩期和举证期。
涉外案件的特殊规定
涉外民事案件的答辩期为30日,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仍需在答辩期内完成。
管辖权异议期限:答辩期内15日(涉外30日)。
举证期限:异议前可能为7日,异议驳回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。
操作建议:若对管辖有异议,应在答辩期内优先提出,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实体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