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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调查取证:老公跟我提离婚,却不想给女儿高中的学费,也不给就医的费用,怎么办?
时间:2026-02-14阅读:2

常常看到有人问“夫妻一方提出离婚,而且还不想给子女读书的费用,也不给就医的费用,怎么办”的问题,那么笔者今天就根据法律规定对此进行说明。

分享一个例子。

A和B经别人介绍认识,后来双方觉得都还凑合的,就登记结婚了。一晃时间过去七八年,双方育有一个女儿,尚在读高中。但是后来A陷入了赌博,越陷越深,导致家庭关系紧张,夫妻关系破裂。所以呢,A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

但是,在双方谈判过程中,A拒绝支付女儿的高中读书费用,也不支付抚养费。

B怎么办呢?

【评析】

在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,对父母和子女的扶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。父母对子女有扶养的义务,一般而言,父母的扶养义务至子女成年之日止。但是,如果子女是不能独立生活的,那么父母还是需要尽到抚养义务的。

在上述的案例中,A的女儿尚在读高中,但是在离婚的时候,A却拒绝支付费用,这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。但是,如果A的女儿是在读大学或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,那么A是可以不支付费用的。

假使在上述的案例中,A的女儿因急性胆囊炎紧急在医院住院做手术,一时半会也无法康复,这样的情况下,A提出离婚,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其女儿所需要的医疗费呢??

答案是否定的。

离婚时,法律虽然未具体罗列父母一方支付的抚养费全部内容,但是从司法案例看,一般来说,抚养费是包括教育费、生活费、医疗费等。

因此,案例中提到的两笔费用,如A拒绝支付的话,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

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

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

禁止溺婴、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。

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》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“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”,是指尚

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,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

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。

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》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“抚养费”,包括子女生活费、教

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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